广东省抗癌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广东省抗癌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GUANGDONG PROVINCIAL ANTICANCER ASSOCIATION,缩写:GDACA。
   第二条  本会是在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及中国抗癌协会指导下,由全省各学科的肿瘤科技工作者和热心于抗癌事业的各界人士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学术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是党和政府联系肿瘤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团体会员,是发展我省肿瘤防治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团结和动员全省各学科的肿瘤科技工作者和抗癌社会力量,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和卫生工作的方针,促进肿瘤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抗癌知识和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肿瘤科技人才的成长,促进肿瘤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肿瘤防治事业服务,为提高全民健康素质服务,为肿瘤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密切联系肿瘤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肿瘤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肿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肿瘤科技工作者之家。

(二)开展肿瘤学术和技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加强学科间和团体间的联系与协作,促进肿瘤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三)开展防癌宣传,普及肿瘤防治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全民科学素质和健康素质。

       (四)开展肿瘤学科继续教育,更新肿瘤科学知识和技术,提高广大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的肿瘤专业水平。

       (五)健全肿瘤防治科学共同体的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编辑出版肿瘤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著作、图书资料和音像制品等,出版《防癌报》。

       (七)组织肿瘤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推广肿瘤科学技术成果,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

 (八)组织肿瘤科技工作者参与广东省科技战略、规划、布局、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制定,建设中国特色高水平肿瘤科技创新智库。

 (九)开展肿瘤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项目评估、肿瘤技术标准研制、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专业医师资格认证、抗癌药物和医疗器械的验证、评审等任务。

 (十)开展民间国际肿瘤科学技术交流,加强同国外同类学术团体和肿瘤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和合作,参加相关的国际抗癌组织。

 (十一)发现、推荐优秀肿瘤科技人才,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开展表彰活动。

 (十二)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以上业务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分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个人会员是本会的主体,包括普通会员、专业会员、荣誉会员、名誉会员和学生会员;单位会员包括事业单位会员、企业单位会员及社会团体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遵纪守法,践行科学道德规范。

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初级以上职称、从事肿瘤及相关专业者可申请普通会员;

   (二)获得副高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可申请专业会员;

   (三)对本学科或专业科学技术发展和本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可申请荣誉会员;

   (四)对本学科或专业的发展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或协助组织与本会的科学技术交流的外籍专家、学者,可申请名誉会员;

   (五)对在相关学术领域有较高造诣,与我国友好,愿意与本会联系、交流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可申请外籍会员;

   (六)肿瘤学相关专业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读高校学生,可申请学生会员。

   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凡热心于抗癌事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普通会员由本会2名会员介绍,所在单位同意,可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颁发会员证;

(三)专业会员由2名专业会员介绍,所在单位同意,报本会批准,颁发会员证;

(四)荣誉会员、名誉会员由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通过,授予荣誉会员、名誉会员称号;

(五)外籍会员经本人申请或经本会个人会员、分支机构推荐,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通过,报相关部门备案可吸收为外籍会员;

(六)学生凭有效学生证,由本会2名会员介绍,可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颁发会员证;

(七)单位会员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加盖单位印章,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后吸纳成为单位会员;

(八)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及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据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名誉会员除外);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与公益活动权,享受优先与优惠待遇;

(三)获得本会有关宣传、学术等资料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六)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科普宣传、科技开发、推广和咨询服务;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二十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制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长、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5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代表。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通过充分酝酿、民主协商、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理事会任期5年。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1/3。理事人数为80-130人。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由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1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九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五)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

(六)筹备召开下一届的会员代表大会,筹备改选下届理事会;

(七)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九)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二)改变或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表决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理事长授权的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提议时。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纪要进行核实。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纪要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二、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为理事的1/3,为奇数。

    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

第三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经理事长或者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或过半数监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常务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对本次常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出席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审阅。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一般由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经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四十二条  需要本会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四十三条  在常务理事会休会期间,理事长领导本会全面工作。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理事会下设办公室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设专职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尚可成立若干工作小组由常务理事分工负责。

    第四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理事长、法定代表人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提名秘书长候选人,经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并领导秘书长的工作;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七条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可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五十条  监事会议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好记录。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一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协会办公室),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事会。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按不同专业成立相应的专业委员会,名称为“广东省抗癌协会某某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分支机构,负责组织本学科的业务活动。专业委员会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设立、变更、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全体会员公布。专业委员会不另立章程。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由本会、专业委员会民主协商推举广东省委员,组成委员会。由委员会民主协商推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委会;推行前任主任委员(现名誉主任委员)、现任主任委员和候任主任委员(现常务副主任委员)相结合的动态集体领导机制。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期满时在本会领导下按时换届。推选的组织架构报本会理事长、秘书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五十三条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十四条  本会积极探索建立有利于协会自律、自立、自主发展的组织体制,努力把协会建设成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组织,成为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现代科技团体。


第五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五条  本会收入来源于:

    (一)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六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须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七条  团体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八条  本会会费标准如下:

个人会员缴纳会费30元/年。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该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所有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十四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账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六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或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十六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六十七条  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理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六十八条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理事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以及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六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七十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凡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本会负责人中有党员的,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应推荐对党忠诚、干净担当,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担任党组织书记。

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采取联合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没有正式党员的,支持配合上级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七十一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十二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七十三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七十四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七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八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章程经2022年8月14日广东省抗癌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广东省抗癌协会
2022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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